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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要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名合格的刑辩律师的终极使命是给大众和法官呈现案件真相,还是为了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

这个提问将还原事实真相与为当事人争取利益对立起来了,个人觉得不妥当。

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要求

事实上,任何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都非常善于把握真相与利益的关系,并且,更多的是在事实基础上,通过诉讼技巧、策略等对事实做不同的解释,从而寻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予以支撑,即法律适用问题。

客观而言,中国的刑辩律师一般很难在事实层面有大的突破。为什么?因为经过公安侦查、检察院公诉等流程,案件事实基本上已经很清楚了(疑难案件除外),虽说还要经过法庭审理,但一般在庭审中留给刑辩律师发挥空间的更多的是法律适用问题,比如定罪问题、量刑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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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刑辩律师的终极目标是“使无辜者不受刑罚,使有罪者罚当其罪”。

无辜者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情况,是极少数。但也确实存在。此时,律师就要据理力争,指出无辜者不构成犯罪的缘由,使无辜者无罪。

刑事案件被告人有罪的情况,是大多数。律师就要对抗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使被告人被判的刑罚与其罪行相当。

在刑事诉讼中,居于中立地位的法官,指控犯罪的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形成等边三角形结构,他们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

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被告人)辩护,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被告人谋取最大的利益。他们的目的不会锁定在真相。真相,诉讼活动中,能够看到的永远是法律真实。即便把真相作为目标的法官也可能看不到真相。

法官在诉讼活动中追求真相。但是,囿于只能通过案发后形成的痕迹信息(证据)来回溯案件事实,而由于时间环境因素,证据收集人因素,导致所获信息残缺不全,重塑案件事实面临许多困难。但是,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所以,诉讼制度设立证据规则,比如事实不清的利益归于被告人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等。不能说为了追求真相就不考虑时间成本。时间成本实际上是社会成本,涉及社会成员、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光是当事人个人的利益。正如诉讼制度中的诉讼时效、追诉时效。

等边三角形的制度设计被证明是可以选择的最好制度。三者各自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使刑事诉讼活动尽量趋向于更好。

只是这种理想,在现实生活中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常常脱轨。还好,我们要讲依法治国,一切会好起来的!

结论:一定是为自己的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争取最大的利益。

为什么呢?因为除了上帝,任何一个人都无法知道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事实是过去某段时间发生的所有时间的总和,其范围和细节牵扯非常广,连被告人,被害人可能都无法知道全面。更何况律师和公诉人呢?

之所以在法庭上需要控辩双方据理力争,最大限度的为自己的立场争取,就是因为大家都不知道真想,所以大家都使出浑身解数争辩,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最大限度的还原案件事实,但这个事实也未必是真正的事实,只是法律所认可的事实。

你可能不认同,但除了这个方法你很难再找到更好的方法了。

由于国家法律体系、渊源、文化等多种因素,我国的律师行业不同于海洋法系国家的律师。我国的刑辩律师(我国没有什么刑辩律师,专业和业务有所侧重而已)受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范行为。桌面上说,律师旨在为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至于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有侦查权的部门负责。这是由刑事诉讼法确定的。检察监督权和律师的辩护权,本质上是对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从不同立场视角提出观点,供法院的审判权斟酌判断,而后适用各种具体的法条。问题是,很多律师只想当福尔摩斯,或者只想自己出名,能多挣钱。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因为没有侦查权,也不可能离开案件卷宗材料,去另谋事实真象。如发现疑点或问题,解决的方式,是退回原办案单位,要求补充侦查。英美法系的律师有证据取得、采集权,可以直接在庭审时当堂呈供,供法官判断。我国律师也可以收集卷宗外的涉案材料,但因为没有合法的刑案取证权。提供的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依法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作为证据采信。刑事证据不同于其他非刑事案件的证据。必须依法、按程序提取、固定。否则,视为非法证据。所以离开案件卷宗事实,还原所谓的事实真象。律师,缺少法定的职和权。不是梦想,是臆想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一个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道德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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